特殊资产债权信托争议:多只事务信托逾期,信托公司能否以“通道业务”免责?

作者:宓羽 发布时间:2024-09-28 23: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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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晓云

界面新闻编辑 | 江怡曼

近日,有信托投资者遇到了一种新型行业纠纷,一些特殊资产债权信托被包装发行,在产品设计上利用事务信托的产品特点,将投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

该类事件的基本经过为:一家个人控股企业疑似和一个不良资产公司合作,发行特殊资产债权信托。在该产品中,信托公司为事务管理,信托资金投向某不良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包,前述个人企业通过三方销售渠道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去募集资金,但实际产品却不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产品。信托产品到期后,不良资产包无法收回,信托财产发生损失,追溯无门。

界面新闻查阅相关产品发现,涉该项业务的有渤海信托、山西信托、国民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合同条款明确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那么,信托公司是否能以“通道业务”完全免责?界面新闻采访业内人士和律师发现,从行业已有判例和九民纪要来看,事务管理型信托并非一定免除管理责任,其法律关系和效力应根据个案由法院确定。

特殊资产债权信托争议

界面新闻获得的渤海信托2023海鑫1号的信息披露显示,该产品已于2024年8月29日到期,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受益人大会,就两份议案进行表决。

议案1为拟沟通转让方暨回购方青岛国融恒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署承诺函,承诺:回购方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回购本金,并于2024年10月起至2025年2月,每个月末最后一日支付20万元回购本金,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溢价款及回购本金。如青岛国融恒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渤海信托有权处置此特殊债权资产。处置资产回款不足于覆盖合同约定的全部回购本金及溢价款的,回购人对不足部分仍负有支付义务。

议案2为拟沟通转让方暨回购方青岛国融恒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签署承诺函,承诺:回购方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回购本金,并于2024年10月起至2025年2月,每个月末最后一日支付40万元回购本金,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溢价款及回购本金。如青岛国融恒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渤海信托有权处置此特殊债权资产。处置资产回款不足于覆盖合同约定的全部回购本金及溢价款的,回购人对不足部分仍负有支付义务。

渤海信托取得上述任一承诺函后,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如回购方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对于具体何时启动处置此特殊债权资产以及采用何种方式处置,仍需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规则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具体处置方案。信托财产优先用于向彭某等4个受益人分配,鑫沃华盛(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鞠某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劣后于前4个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差额补足方华融不良资产处置(山东)有限公司签署承诺函继续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王某签署承诺函继续履行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义务。

根据渤海信托的相关公告,该产品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青岛国融恒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收购的特殊债权资产。

除了前述渤海信托2023海鑫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类似的产品还有山西信托·晋远16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山西信托·晋远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山西信托·晋远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山西信托·晋远1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而国民信托的产品并非集合信托,而是单一信托,全名为国民信托尚林21号单一资金信托。山西信托晋远系列产品兑付公告的落款为华融不良资产处置(山东)有限公司。

天眼查APP显示,华融不良资产处置(山东)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名自然人,股权上与四大AMC公司——华融资产(现已改名为中信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关。

界面新闻综合相关产品设计和材料,整理事件基本经过如下:

界面新闻根据材料绘制的事件经过图

一家个人控股企业疑似和一个不良资产公司合作,发行特殊资产债权信托。其中,信托公司为事务管理,信托资金投向某不良资产公司的不良资产包,前述个人企业通过三方销售渠道(一家名为鑫沃世纪的公司)打着信托公司的旗号去募集资金,但实际产品却不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产品。信托产品到期后,不良资产包无法收回,信托财产发生损失,追溯无门。

信托公司是否无责?

界面新闻查阅相关产品发现,信托产品合同条款明确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

那么,信托公司是否能以“通道业务”完全免责?界面新闻采访业内人士和律师发现,从行业已有判例和九民纪要来看,事务管理型信托并非一定能免除管理责任,其法律关系和效力应根据个案由法院确定。

作为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十大经典案例之一,华澳信托卷入“非法集资”案被判赔偿20%损失,为全国首例判决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业务中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案件。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通道类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加以确定。信托公司在通道类信托业务中虽仅负责事务性管理,但仍应秉持审慎原则开展经营,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信托公司存在明知委托人借用其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对信托项目情况出具内容虚假的调查文件等行为,造成外部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不同的是,华澳信托案件中底层为非法集资,底层资产已确认具体损失,且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而前述事件经过中底层资产为不良资产包,在客观层面未灭失,仅为民事层面。但华澳信托的案例侧面说明信托公司并不能以“通道业务”完全免责。

在前述事件经过中,部分产品设计有单一信托形式,也有集合信托形式。在集合信托形式中,界面新闻向相关自然人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并未和信托公司签署委托三方协议。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魏峻军律师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建议投资者要关注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法规层面,是否存在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事务管理信托。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指出了两类营业信托纠纷的类型,其中对主动管理信托法院重点审查恪尽职守,履行了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约定义务;多事务管理型信托,要根据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即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事务管理型信托可以免除管理责任的说法,其法律关系和效力应根据个案由法院确定。

第二通常事务管理信托通常具有哪些特点。通常而言,事务管理信托的委托人与底层融资方接触在前,确定好商业安排后,再寻找信托公司介入。在此过程中,会形成双方或三方协议。至于信托合同,是根据这些底层安排签署的最后一份文件,并不影响底层交易结构安排。

第三本案有哪些特殊之处。一是本案信托合同存在鑫沃世纪这一第三方主体,该主体与其他投资人之间没有任何协议,信托投资人无法基于合同向该主体提起诉讼;二是信托合同约定全体投资人要委托该第三方主体对信托公司出具指令。但是,信托投资人并未签署过相关委托授权。三是合同约定不能以现金形式收回财产时,相关权益将返还给该第三方主体。一旦该约定情形出现,该主体实则替代信托公司掌控了其他投资人的权益。

魏峻军表示,考虑到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自身拥有素质过硬的专业人才,最终结果还是以司法裁判为准,其意见仅供参考。

此外,也有信托行业人士表示,建议信托公司要爱惜羽毛,有些能力之外的业务还是不要做。虽然,大多数通道业务信托公司不承担实际损失,但信托公司和信托行业会承担很大的“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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